一、贵州省高温天气津贴发放标准
由于贵州省各地温差较大,我省用人单位可选择两种发放方式之一,并写入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中的劳动保护条款:
劳动者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一天,发放8元的高温天气津贴;
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,按每月168元发放高温天气津贴,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。
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,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1小时,发放1元的高温天气津贴。
另外,需要注意的是,实施高温天气津贴后,企业不再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、清凉饮料费等。
发放高温天气津贴所需费用纳入工资总额,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。
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天气津贴。
今后,贵州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、职工平均工资、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温天气津贴标准进行年度调整。
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℃以上高温天气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的,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岗位,并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天气津贴发放情况。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、缩短工作时间的,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。
二、在室内工作可以拿高温补贴吗?
答:可以。
根据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,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℃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,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℃以下的,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。
因此,如果劳动者在室内工作,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到33℃以下,用人单位也应该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。
三、哪些单位应该发放高温天气津贴?
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(以下称用人单位)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,应当发放高温天气津贴。
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中,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,可以参照执行。
【政策来源】
《贵州省用人单位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