壳牌中国有限公司待遇怎么样(壳牌 中国有限公司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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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壳牌(中国)有限公司于1996年10月11日成立。

2、法定代表人张新胜(XINSHENG ZHANG),公司经营范围包括:(一)从事和促进国家鼓励和允许的石油、燃气、化学、煤炭、电力等基础设施工业及其它相关行业内的投资;(二)按照“壳牌投资企业”(董事会一致批准的)书面委托,向它们提供下列各项服务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,以协助、代理和/或经销的方式为“壳牌投资企业”购买其经营所需的机器、设备、办公设施、原材料、元器件、零部件、物资并销售其制造、加工、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和向客户提供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;2、向“壳牌投资企业”提供仓储等综合服务;3、协助“壳牌投资企业”招聘雇员和向“壳牌投资企业”提供技术培训、研究和市场发展及其他咨询服务(包括项目管理、技术规划与行政服务);4、在外汇管理局的同意和监督下,平衡各家“壳牌投资企业”之间的外汇收支;5、协助“壳牌投资企业”筹措贷款,并且如经“公司”董事会批准,为“壳牌投资企业”提供担保;(三)向“投资者”和其他“壳牌海外企业”提供咨询服务及在华联络的服务;(四)在“壳牌投资企业”投产前或“壳牌投资企业”新产品投产前,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,从“投资者”或其它“壳牌海外企业”进口一定数量与“壳牌投资企业”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;(五)为“壳牌投资企业”的产品的国内分销商、经销商或代理商提供相关技术培训;(六)为与“公司”、“投资者”或“壳牌海外企业”签有技术转让或技术服务协议的国内公司、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、支持、咨询和培训;(七)在中国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;(八)进口并在国内销售(不含零售)母公司产品(成品油除外);(九)为“公司”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;(十)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,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、开发、试验,转让研发成果,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;(十一)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(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),在国内采购、销售(不包括零售)以下产品(不包括原油、成品油,限于母公司及关联公司及第三方生产的同类产品):(1)润滑油及其原材料(包括基础油,添加剂及其它相关原料);(2)沥青及其相关产品及其原材料(包括添加剂及其它相关原料);(3)化工和石油化工产品;(4)其他母公司产品及;(5)以上产品的包装物,并为所销售产品提供售后服务(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、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);(十二)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;(十三)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/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,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业务;(十四)进出口和在国内采购、销售危险化学品,具体品种以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》确认的品名为准;(十五)根据有关规定,从事物流配送服务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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